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继续实施新建商品房
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天发改价格〔2021〕295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价检〔2011〕531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的意见》(天政发〔2021〕32号)精神,按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要求,现就我市继续实施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我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继续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须向市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各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须向当地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房开发企业应综合考虑成本、历史成交价格、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楼盘销售价格等因素,合理制定销售价格,不得虚高申报价格。首次销售的项目,备案均价不应高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备案均价。同一销售项目备案均价不应高于上一批次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备案均价。开发企业应保持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备案价格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整,确需调整备案价格的项目必须在满一年后,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备案,并按重新申报备案的价格及时更换标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时,须填报《天水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价目表》(详见附件)。相关表格可登录天水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行政指导,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过程中可以采取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行政建议等方式,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申报价格偏高或涨幅偏高,且不接受行政指导的开发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可暂不予备案。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及“一价清”制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预售许可或备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向住建、价格部门申报备案的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备案价格是销售的最高价格,公示的销售价格不应高于备案价格,单套实际成交价格不应高于公示的单套销售价格。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等方式公示标价。公示时间自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房源售完为止。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建立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会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市住建、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会商,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商品房价格的相关决策,维持商品房价格水平的总体平稳,研究解决价格备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楼盘的价格备案给予行政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引导企业合理申报销售价格。市住建局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开发企业,一经查实,暂停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市住建局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对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应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同时按相关规定报送市信用管理机构,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价格备案要求、预售许可流程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2.房价格申报(备案)表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9月10日